书法何以成为社会议题

中国青年书法家协会 2016-06-17

书法何以成为社会议题

    祝 帅

一、“书法社会学”的研究逻辑

所谓“书法社会学”,是一种用社会学的理论视角和研究方法,对“书法”这一现象进行探究的交叉学科。
社会学研究可以区分为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两类。由于社会学不接受以个案作出的通则式论述,这就需要通过大规模的调查研究和大量可以重复和检验的数据打交道。而对于群体的测量和分析,是我们在缺乏科学的研究工具的情况下很难精确做到的,必须依赖于科学的社会研究方法。
所谓研究方法,其实就是一系列研究工具。实证主义范式下的社会研究方法包括定量研究和定性研究两大领域。无论是定量研究还是定性研究,其形成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受到了自然科学研究的影响。
在明确了社会理论和社会研究方法的关系之后,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个关于书法社会学研究的基本框架。
1、书法经济学研究
研究经济行为在书法活动中的意义与影响,包括现代书法产业研究、书法作品流通研究、书法营销研究、书法市场调研、书法经营管理等。此外,书法与文化产业的交叉研究——书法产业研究,也是当今书法经济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它有可能因成为未来书法社会学研究中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2、书法教育学研究
书法教育学作为一个研究领域,属于书法社会学的组成部分。
3、书法制度与管理学研究
包括艺术法、知识产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研究、书法家群体与书法行业组织研究、书法制度研究、书法管理等。
4、书法艺术心理学研究
5、书法传播学研究
6、书法人类学研究
人类学关心不同文化的异质性,书法人类学则通过实地考察和田野调研,关注书法在不同的语境(尤其是民间和边远地区)的具体使用中的文化差异。
7、书法与现代社会学理论研究
包括现代社会学理论中对于书法研究有可能产生的介入与影响,如书法与社会性别研究(关于“女书”的社会学研究或“女性书法”的提法)、书法与文化研究等,书法的“现代性”问题研究也可说是一种现代理论流派。
二、书法社会学研究的几种进路

  回顾近30年来中国书法研究的学术史,不难发现尽管1989年以前已经有一些谈论书法教育或书法行业组织的文献,在一些艺术社会学的相关论著中也会偶尔谈及作为一门艺术的书法,但是作为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的“书法社会学”及其自觉,应该是20世纪八九十年代之后发生的事情。最初的一些书法社会学研究,体现为书法社会学的学科建设概要或者学科综述的第一种研究进路。
书法社会学研究的第二种进路,是传统的艺术学者、艺术史学者拓展自己的研究视野的一种努力,从而把书法与社会的问题,纳入艺术史(书法史)的研究范畴,从而对书法史的写作及其研究方法做出贡献。按照白谦慎的提法,这个进路可以称之为“艺术(书法)社会史”,属于广义的书法社会学的研究范畴。传统意义的书法史(尤其是当代书法史)写作,是以经典的书法作品和体制内的书家、展览作为叙事的基本线索,编织而成的“主流”或曰“狭义”的书法史。自从二十世纪“新史学”兴起以来,书法的“精英”意识和传统奉书家为圣贤的心态逐渐消解,书家与社会的互动、书法制度史等被纳入了书法史的考察范畴。与此同时,“日常生活”、“底层”、“大众文化”和“拆解宏大叙事”等成为一种“反意识形态”的新的意识形态。由于社会科学的素材往往有很强的时代性,因而成为日后很好的历史研究(还不仅仅限于书法史)的史料。与此同时,这种变革极大地丰富了书法史研究的领域和主题,而这也可以被视作是广义的书法社会学的研究对于历史研究的贡献。
无论如何,真正的书法社会学研究,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关于学科建设的呼吁或者研究建议的层面,这个研究领域的发展和深化还呼唤着第三种研究进路的形成,即有赖于一批遵循实证研究的学术规范的高水平的研究报告的诞生。令人激动的是,书法研究领域的一些领军人物已经意识到“书法社会学”对于书法研究范式更新和理论发展所蕴含的无限的学术潜力,并已经开始着手推动这方面的学术建设。近年来,这方面的努力和学术成果的一个集中展示,就是邱振中主持、绍兴文理学院主办、以“书法与中国社会”为主题的“2007中国书法兰亭论坛”,本次论坛注定是中国书法社会学学术史上的一个重要的路标。
掌握了方法本身也并不直接等同于有学术价值的研究成果,我们必须承认书法社会学领域的成果短期内还无法与其他成熟的社会科学相提并论。但这可贵的第一步仍然是值得鼓励的。

三、呼唤书法研究的范式更新

  相对而言,书法社会学的研究目前在书法研究的格局中占有的比重还远远不够,现有的学术规范和学术体制对于实证研究的特点似也缺乏充分的考量。为此,本文拟提出如下建议,从而呼吁当下的书法学术研究对于实证的书法社会学研究提供支持。
首先,应该通过鼓励社会科学背景的研究者与书法研究者的充分合作,或对书法专业研究者加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学术训练等途径,建设书法社会学的研究梯队。
社会研究中的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看起来只是一些操作技术,但掌握这些技术是书法社会学建立和发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且不说方差分析、回归分析、因子分析等定量研究的统计学方法,即便是抽样、问卷、深度访谈等定性研究资料收集的方法,也有比较规范的操作规程,是需要经过比较严格的训练才能够系统地掌握的,否则很容易犯“随意抽样”等未经训练的研究者常见的错误。因此,我们有必要鼓励更多的社会学学术背景的研究者加入书法研究的队伍,也有必要在书法专业本科和研究生阶段的高等教育中,适时增开实证研究方法类的课程,或在现有的书法研究方法类课程中增加实证研究方法的内容。
其次,在书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及各种书学讨论会等场合,在保证传统的书学研究主流地位的同时,在论文选题等方面,对书法社会学方向的实证研究予以适当兼顾。
如上所述,书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与传统的书法研究并不是矛盾的。那种把书法本题研究称作“内部研究”,而把书法社会学研究称作“外部研究”的区分是不妥当的,因为所谓“内部研究”和“外部研究”的区分,仍然是在传统的人文学科(文学理论)领域内部作出的。毫无疑问,在未来的书法研究格局中,传统的书法本体研究仍然将占据主流地位,书法社会学的研究只是对于这种研究格局的一种有益补充,而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取代或者超越的关系。但是,目前的学术格局对于鼓励书法社会学的发展是不利的。在美术学院书法专业的毕业论文中,技法、历史和创作研究的选题屡见不鲜,但很少有人专门对中国书法的行业组织、书法管理、书法经济学等为选题写作毕业论文,这种垄断的现象至少是可以有所改观的。
再次,在学术研究的分布和学术规范的建设方面,应该进一步充分考虑到书法实证研究的特点,从而以一种更加宏观的视角审视整个书法研究。
由于研究范式和思维方式的不同,社会科学实证类的研究报告,和人文学科中的研究论文在很多场合具有不同的写作体例和著录规范。例如,在社会学研究中,一般是采用“(作者姓名,文献出版时间)”这种注释形式,然后在文末的参考文献目录中列出文献的完整信息的,这与人文学科的学术著录规范有很大的区别。再如,由于实证研究的实验过程或研究程序比较复杂,往往并不是一个人“单打独斗”所能够完成的,因此社会学研究报告常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的作者“联合署名”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在人文学科尤其是艺术学研究的论文中并不常见,因此书法类期刊或者学术研讨会,常常只接受独立完成的论文。在这方面,笔者认为还应该给予实证研究足够的空间。
最后,各级行业学术组织、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应该为书法社会学的实证研究在财力、物力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与人文学科的研究不同,实证研究往往通过一定规模的调查问卷、田野调查、控制实验、仪器测量等研究方法展开研究,其难度和研究经费的需求远远超过文献研究的资料收集。例如,书法心理学的研究,往往需要找到几十名被试者进行实验设计才能得出有统计意义的数据,这些被试者的实验经费如果由研究者个人来承担,那么最后文章所得的稿费肯定只能是“入不敷出”的。而眼动仪、脑电仪等实验所需的设备和仪器,目前国内即便是整个艺术学领域的拥有量也寥寥无几。这对书法社会学的广泛开展是极其不利的。因此,相关机构在研究基金和经费分布方面,应在保证整个书法研究格局整体平衡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到书法社会学研究的特点和需求。只有通过对研究所需相应物质条件的建设,才能为书法社会学研究解决“后顾之忧”。

结语

  100多年前,社会学学科奠基人之一涂尔干在其经典的《社会学方法的规则》一书中,曾经提出“一门科学只有在真正建立起自己的个性并真正独立于其他学科时,才能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一门科学之所以能成为特别的学科,是因为它所研究的现象,是其他学科所不研究的。”在社会学尚未完全从实证主义哲学中独立出来的19世纪末,涂尔干的这番主张是不无道理的。但是在社会学已经成为一门严格的科学的今天,我们就有必要从学科边界的融合角度提出另外一方面的要求,即通过跨学科的交叉研究,拓展我们的学术方法和学术视野。
因此,与其说“书法”是一门“学科”,不如说它是一个“问题”,从而可以包容各种不同的学术范式对于它的探究。与此同时,对于书法研究的各种范式,彼此之间也不是互相矛盾,而是互相补益的。只是本文更想强调的是,在国内书法理论研究的格局中,相对于传统的艺术学研究范式而言,目前在实证研究方面我们的基础性的工作和学术讨论并不是太多了,而是还远远不够,而这种学术范式有可能在未来几十年中极大地丰富书法研究的格局,拉动书法研究范式的更新。当然,书法社会学学科的基础理论建设和研究成果的积累,不会是一蹴而就的任务。但是,只有意识到这门学科的价值和发展中的问题,并引起整个书法研究领域对书法社会学这门特殊的学科予以足够的支持和关注,才能真正嘉惠于书法社会学的学科建设,进而为未来的书法研究寻求突破和新的理论增长点。
(原文约11000字,本报发表时删节至4000字。此文获全国第八届书学讨论会一等奖。)

                                                             转载自《书法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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