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青年书法家协会(简称中国青年书协),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人民团体,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青年书协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念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组织全国及海外各民族书法家、书法工作者,为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书法事业,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推进中华民族人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中国青年书协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各项法律,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任务

第四条 中国青年书协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在会务活动中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 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沿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书法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鼓励和帮助会员深入群众,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

第七条 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人优秀书法传统,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书法展览和评奖活动。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及风格、流派的多样化。对优秀的创作成果、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八条 努力加强书法理论建设,积极开展书法评论,为中国书法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正确导向。

第九条 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书法创作和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和培养书法创作、理论、编辑、教育、组织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条 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提高学术水平,成立中国青年书协艺术委员会,下设书法各门类艺术委员会。

第十一条 尊重各民族书法传统和特色,大力培养民族书法家,促进各民族书法的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书法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国及海外各民族书法家的大团结。

第十二条 增进同中国大陆、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书法家的联系、交流与团结,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三条 推进中外书法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书法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世界各国书法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努力为世界书法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四条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我国书法事业;根据国家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政策,发展书法文化产业。

第十五条 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会员

第十六条 中国青年书协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各全国及海外性产业文联所属书协,凡赞成中国青年书协章程,提出申请并经中国书协主席团审议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七条 有中国公民及海外华侨身份,赞成中国青年书协章程,经本人申请并由各团体会员推荐,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中的申请人经部队专门机构推荐,报中国青年书协审批、履行手续后,可成为中国青年书法家协会会员。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入会:

1、从事书法创作,作品入选中国青年书协主办——事先已确认为入会条件之一的全国及海外书法展览,累计满两次者;

2、从事书法理论研究,具有较高学术水准并有著作出版者;

3、从事书法编辑、书法教育、书法组织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成绩卓著者。

4,通过协会评定合格者。

第十八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评各监督的权利,有退出会的自由。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时交纳会费,完成本会交付工作的义务。有为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有权给予批评直至取消会籍的处理。但在作出处理决定前,会员有权提出申诉,本会应听取会员的申诉。

组织

第二十条 中国青年书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中国青年书协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中国青年书协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青年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他生大事项。

在全国及海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行使其权力。

第二十一条 全国及海外代表大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推行和中国青年书协特邀产生;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及海外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

第二十二条 理事候选人由各团体会员按商定名额推行后提名,由全国及海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有日常会务工作的负责人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同原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由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中国青年书协设顾问及名誉主席若干名,由主席团聘请。顾问不担任中国青年书协理事。

第二十五条 全国及海外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中国青年书协经费来源包括: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中国青年书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中国青年书协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真实、完整。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中国青年书协的英文名称是“ASSOCIATION  OF  CHINESE  YOUNG  CALLIGRAPHERS”,(简写为ACYC)。

第三十二条 中国青年书法家协会 官方网站为  www.acyc.org.cn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中国青年书协。